文化部: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制定了《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附件: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4年7月22日
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結合藝術基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由國家設立,重點支持藝術的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征集收藏和人才培養等方面。藝術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撥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資金。
第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作為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藝術基金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制定管理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對管理中心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編報藝術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如實反映藝術基金財務收支狀況。按照財政部預算批復,負責藝術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報藝術基金理事會審批。依法檢查、監督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考評項目資助支出使用績效。
(四)負責管理中心資產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年終向財政部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條 藝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專家評審、擇優扶持、注重效益、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藝術基金的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
第六條 藝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及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管理中心每年應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藝術基金預算,納入文化部部門預算,由文化部審核后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八條 藝術基金預算編制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得編報赤字預算。
第九條 藝術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由中央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和其他收入預算組成,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測算情況編制;支出預算由項目資助支出預算和組織管理支出預算組成,根據資助項目情況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編制。
第十條 項目資助支出預算根據本年度項目資助支出規模和下一年度項目資助支出需求情況測算確定。
第十一條 組織管理支出預算,根據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數量、資助金額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確定,不超過藝術基金年度收入預算3%,具體年度經費預算由財政部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藝術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款。
(二)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藝術基金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財政部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四)其他收入原則上主要用于項目資助支出,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議執行。